1)第501章 悔之晚矣!_大明:我帮老婆做女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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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01章悔之晚矣!

  郑明友在众多清丈小队长中虽然不算突出,但基本的能力还是有的。

  他知道,绝不能让秦观文独自一个被杨志才的人送去法院。倒不是担心秦观文的安危,而是怕半路上秦观文又中了什么圈套。

  比如投靠了杨志才,成为了勋贵及大地主这一边的人,然后在法院斥责田税改革之事。

  同时,为了取得杨村百姓的信任,他又让三位在清丈田亩中表现出较高威望的普通百姓随同。

  杨志才作为原告,小莲作为重要证人,自然也是要去的。

  等这些人一走,杨村“清丈专员睡着地主老爷小妾”之事才算是告一段落。

  百姓们对清丈专员仍抱有怀疑态度,不仅没有了之前的热情,甚至村里的未婚女子、小媳妇也都躲了起来,不再露面。

  但好歹是没有人再当着他们的面说怪话了。

  郑明友知道,想要进一步消除百姓对他们的误会,还得等上元县法院对秦观文的判决结果出来才行。

  ···

  秦观文被送到上元县法院时,已经天亮。

  因为案件涉及到清丈专员,被要求加急审理,故定在下午开庭审判。

  利用上午的时间,上元县法院检察官联合巡捕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发现秦观文或许有被设计陷害的可能,但现有证据却无一能证明其清白,反倒是杨志才这边告他强碱小莲的人证、物证充分。

  因为在十二月一日朱媺娖就发出了相关圣旨,凡涉及田税改革之案件,易速判不易拖延。

  于是下午,在三十三位听审团成员的见证下,上元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审理及判决。

  “《大明律》,强碱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碱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因为大明法院如今还有着向百姓普法的责任,故每次审判,法官都会尽量讲述相关法律。

  此番秦观文被告为强碱罪,故法官便将《大明律·强碱》相关的三条律法都念了出来,并做出了解释。

  其中最后一条中的“虽和同强”,意思就是,即便十二岁下的幼女同意配合发生关系的,男子亦会被判为强碱罪。

  可以说,神州自汉代有强碱罪之始,对强碱罪犯几乎都判的是重刑。唯有唐朝此类刑罚最轻,只判徒刑两年半。

  大明法院听审团制度,实行不过数月,选择的都是本县各行各业的名望之辈。因为听审团只具有听审资格,而不是陪审员。

  所以,当法官宣判时,听审团都安静地听着。

  只有被告席位上的秦观文,满脸绝望与后悔。

  “经审理,秦观文强碱杨志才妾室吴小莲证据确凿,故我上元县法院第一法庭判秦观文绞刑,缓期三个月执行。

  若有不服,可向应天府法院上告。本案审判完结,散庭!”

  “我不服!”秦观文又挣扎大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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