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一章 相见是缘_元初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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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团练的话,那多半是要卖身为奴的,将自己的性命交付给主人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也是大家族保证下人忠心度的一种方法。

  不得不说明一下,古时,男为奴,女为婢。而在宋朝时期,奴婢的社会地位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法律意义上的奴婢基本分为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两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不是自由民身份。

  通俗点来讲,那么贱口奴婢一般多是由触犯了律法而被官府剥夺掉自由民身份的罪犯或者罪犯家属充当,比如我们看的影视剧里多有:某某某触犯了某律,罪不可赦,斩立决,其家属留放三千里,充为官奴,等等之类的情节,这些人便属于贱口奴婢,而宋后期的律法规定有一条说道: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具体意思就是如果奴婢犯了错,其主人未通过官府裁决而擅自杀害,则要受一百杖刑;如果奴婢无罪而被主人杀害的,其主人则要坐牢一年。这一点和《唐律》基本相同,由此便可看出,贱口奴婢在宋朝时期的社会地位还是很低下的,主人对其仍有生杀大权,至于那一百杖刑和坐牢一年的处罚,对有财有势的大户人家来说,不过是个笑话罢了。

  但良口奴婢则不同,这类人和主家更像是今天的雇佣关系,主要由生活贫困的自由民组成,虽然仍是社会地位地下,但宋朝制定了针对“佣赁”奴婢的新法,如:殴杀有过“佣赁”奴婢者,加殴杀部曲律一等;无故殴杀“佣赁”奴婢,减常人一等罪。也就是说,无故殴杀良口奴婢的主人,按减常人一等罪量刑。比如常人相殴致死,那么依法当绞刑。减常人一等,那便是流放三千里刑,所以雇主无故杀死良口奴婢,还是不必抵命的,但罪却重了很多,而且此刑法只对雇佣了五年以上的良口奴婢有效,未满五年则视同于杀人。

  所以一般人不到活不下去的时候是不愿意卖身为奴的,一旦卖身,社会地位立刻变低是小,命不由己才是最无奈的,尤其眼下还是乱世,不管是良口还是贱口的奴婢都好,只要你走出了这一步,那你的性命就是主人一句话的事情了,因为这年头谁还会去管一个奴婢的死活呢?

  更何况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你一旦卖身做了人家的家奴,那么就算日后你当上了皇帝,别人也会笑话你是个家奴出身。正因为如此,所以一般情况下文人士子们即使是再穷困潦倒,也都不愿意卖身为仆的,因为一旦卖了身,那他这辈子就不可能再有出头之日了,而且还不光是他自己,乃至于他的子子孙孙都将是别人的家奴了。

  都说:学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不错,在这个时代,也只有去给皇帝当家奴,才不会被人笑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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