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989章 到底如何看待土司制度?_不负大明不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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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

  首先,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

  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除臣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

  第三,实施的前提也一样。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在这个前提下,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

  只是到了一定阶段,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这是大势所趋。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实质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后,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

  据统计,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明清两代,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因而《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写道:“名目淆杂,难于缕析。”

  其实,种种分化设司,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说得难听点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对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与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又可以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质。

  这样看的话,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时。

  因为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着朝廷与土司之间、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之间争权夺利的复杂矛盾,而且也使阶级压迫和民族之间的隔阂日趋严重,种种矛盾尖锐激化,经常发展成兵戎相见武装斗争。

  所谓云南的“西迤土司无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这种兵连祸结国不安宁民不聊生的情况——这是土司制度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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